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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甄管理計畫﹝包含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處理機制等﹞。 |
1.經本會聘任合於審甄人員資格之人員擔任審甄工作者,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
定,在執行勤務時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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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各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協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甄人員,對
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並由審甄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審甄人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審甄人員所屬機關依職
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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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甄人員必須秉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照授證檢定簡章及招考作業計畫,執行檢測作業。 |
4.審甄人員執行檢測作業時,若有違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之舞弊或作業疏失情事者,依其過失
情節之嚴重性,處以記過或記缺點之處分;三次缺點累計為一小過,三次小過累計為一次大過,
累計達三次大過者則予以除名不再聘任為審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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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甄人員表現優良者,依其優良表現之情節給予記嘉獎或記功之鼓勵;三次嘉獎累計為一小功,
三次小功累計為一次大功,累計達三次大功者則報請本會理事長給予頒獎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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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項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規範。 |
一、共同資格條件: |
本會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
1. 救生員證照 |
2. 救生教練證照 |
3. 接受志工訓練具有志工證 |
4. 游泳裁判證 |
5. 游泳教練證 |
6. 本協會會員 |
7. 品性端正者 |
8. 定期接受進修教育訓練 |
二、各項專業資格條件 |
1.秘書組:需具備電腦文書處理、網頁設計與維護之能力。 |
2.安全組:具備合格救生員證照一年以上,並有實際擔任泳池救生員或海濱巡防駐站之經驗。 |
3.錄影組:具備操作錄影或攝影器材,以及影像檔案數位化管理之能力。 |
4.醫護組:需具備緊急救護之處理能力或具備護士、護理師或醫師證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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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定現場工作分配 |
1.檢定授證工作流程、工作人員:
(一)檢定前:
公告檢定(日期、時間、地點)、報名、考場佈置(筆試考場封場、術科考場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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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定時:
1、學科:
(1)筆試場(20應檢人以上-40應檢人以下:2位審甄人員)
(2)核對准考證、發卷、收卷、封卷。(3)閱卷、登錄成績(網站及考核表)。
2、術科:
(1)游泳池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表及網站)。 |
(2)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表及網站)。 |
(3)術科檢定場地器材佈置:A、專組人員依本辦法之檢定標準佈置場地。B、檢定器材運 送、掌控、清點及回收、清洗、保養。 |
(4)安全維護人員(護士、水上救生員及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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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錄影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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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定完成:核對檢定、合格公告(網站)、建檔及製發救生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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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分配表 |
組別 |
工作項目 |
人數 |
備註 |
秘書組 |
公告檢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檢定完成:核對檢定合格公告、建檔及製發救生員證 |
1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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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組 |
負責檢定當日,應檢人報到、證照核對事宜 |
2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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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組 |
負責檢定場地佈置事宜,含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場地動線規劃 |
2人以上 |
學科場地應為室內獨立空間,術科場地為游泳池應達1.8公尺以上 |
器材組 |
負責保管及供應學科、術科所需術科相關器材 |
2人以上 |
如:碼表、假人、AED、長背板、安妮、救生板、魚雷浮標等 |
安全組 |
安排合格救生員,以維護檢定進行時水上安全工作 |
2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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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組 |
檢定時實況精要錄製,術科檢定當時,應全程錄影存證。 |
2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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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組 |
現場準備茶水 |
1人以上 |
或臨時機動 |
審甄組 |
遴選擔任該期的審甄工作,應穿著本會審甄制度並配戴名牌 |
以15比2之比例
(至少4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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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組 |
輕微外偒緊急處理,連絡救護車、準備急救箱 |
1人以上 |
建立檢定現場附近醫療單位的電話及地圖 |
注意事項: |
檢定前一星期,由總幹事通知各組準備事項及統籌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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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修教育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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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審甄具義務參加本會所指定年度之新技術、政令之研習。 |
2、 本會審甄每年應提出相關水上安全之 500 字以上文章一篇。 |
3、 本會得對本會審甄進行考評,以作為續聘依據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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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練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
救生員班每期設總教練一人,副總教練二至三人,管理教練暨授課教練若干人,負責完成該班期訓練、管理、安全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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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資格能力: |
管理教練:教練班結業,經救生員班16小時實習合格,取得教練資格者 |
授課教練:取得各專長教練資格,始得在救生員班就專長擔任授課。 |
副總教練:必須擔任過救生員班管理教練三次以上,並取得兩項專長教練資格於救生員班擔任其持有專長授課者。 |
總教練:擔任救生員班副總教練三次以上及取得七項專長證照(海浪、激流、靜水、基本潛水、急救、競賽、游泳)之1/2以上專長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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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理方式: |
總教練、副總教練、管理教練及授課教練均須具有本會救生教練資格,由本會或承辦訓練單位推薦,須於開訓前報請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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