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業務實施計畫書

 
 
壹、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一)組織分工及運作情形       
(二)檢定/複訓作業規劃          
(三)合格救生員資料建檔及管理 
(四)組織內各該類別之救生員人數統計
 
貳、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一)審甄管理(包含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處理機制等)
(二)各項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規範
(三)檢定現場工作分配
(四)進修教育辦理情形
(五)教練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六)審甄人員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參、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一)說明規劃辦理檢定所使用之游泳池場地或開放水域地點
(二)檢定器材數量及使用管理情形
 
肆、推廣水域救生業務實績
(一)宣導教育及社會推廣情形
(二)公益形象表現
(三)實際救生、救護案例及績效
 
伍、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一)近年度辦理救生員檢定相關業務及績效(含訓練)
(二)各該年度救生員檢定        
 (含訓練)意外事件預防及嗣後相關紀錄完整性
(三)訪視輔導分數及等第
(四)複訓換證實施
(五)改善計劃辦理
(六)前一年度隨機抽測參與情形
(七)前一年度隨機抽測通過率
(八)建置網頁並妥適公開救生員資訊之規劃能力
 
 
 
法令依據
 
一、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教體署全字(三)第 1050018309A 號函辦理。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事業目的主管機關)
 
執行目標
 
一、 遵行政府法令,善盡國民應盡職責。
二、 落實認證機制確保救生員品質技術。
三、 精進水上安全教育,提升救援技術。
四、 培植水域救援人及拯救水難之人才。
   
實施原則:
  
專業原則、精進原則、多元原則
 
檢定分類
一、 游泳池救生員
 
1、 定義: 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及格者,限擔任游泳池救生勤務工作。
2、 報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者須應具下列資格:
 
1) 年滿 18 歲(檢定當日必須足歲)之自然人。
2) 無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不得參加救生員檢定情事。
 
二、 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1、 定義: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之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及格者,得擔任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勤務工作。

2、 報考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1) 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審定核發之游泳池救生員證照者。
2) 無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不得參加救生員檢定情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撤銷之: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3)犯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4)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5)犯殺人罪。
 
 

組織分工及運作情形
一、 執行團隊
 
1、 本會設常態性檢定業務執行團隊,其主要任務為檢定業務之規畫、辦 理、報名、檢定、聯繫及陳報等工作。
2、 執行團隊由本會理事長兼任領導各小組進行相關職掌工作。
3、 本會特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以協助相關檢定業務。
4、 組織分工及本會執行團隊名冊。
                     
組織分工及本會執行團隊名冊
 
 

本會救生員資格檢定執行團隊名冊

本會職務

姓名

職      務      內      容

理事長

劉雪筠

統籌救生員檢定技術相關事宜。

副理事長

陳世耀

督導救生員檢定技術相關事宜。

本會秘書長

莊廷文

承命執行救生員檢定作業所有事宜。

人事組長

楊玉春

負責審甄人員管理考核、獎賞、調派事宜。

宣導組長

簡意鴻

執行籌辦救生員檢定作業開班宣傳聯絡事宜。

作業組長

簡委慶

執行救生員檢定作業負責考題製作、評分,規劃場地動線。

訓練營長

張龍旺

督導器材歸位保管及維修運送

行政組長

李麗慎

執行救生員檢定作業行政及醫護安全事宜

資訊組長

黃耿融

執行籌辦救生員檢定作業網站事宜

呂理政

執行救生員檢定作業負責各項錄影、攝影。

行政人員

周淑芬

執行籌辦救生員檢定作業報名及證照製作事宜。

       合計     11 人

 
     
 
二、 網站檢定業務專區設立
 
1、 由執行團隊資訊組長負責於本會網站設立救生員檢定業務專區,公布檢定相關訊息,辦理檢定相關事務及水上安全事宜解答。
本會網址為 http://www.twalsa.org.tw/
2、 即時公布檢定成果及合格人員名單、審甄人員名單、檢定業務服務。
 
三、 資料庫建立-由執行團隊行政組負責。
 
1、 建立審甄人員資料。
2、 建立游泳池救生員合格人員資料。
3、 建立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合格人員資料。
4、 建立在職專業訓練人員資料。
 
檢定/複訓授證作業規劃及執行
一、 招考作業
 
(一)授 證 檢 定 簡 章 (簡章下載)
(二)招考宣傳資訊
 
1、 本會應於檢定實施日 30 天前於本會網站救生員檢定業務專區公告檢定訊息,公布檢定時間、地點及檢定類別,如附件15並製作招考宣傳單在各泳池張貼及分發。
2、 報名期間接受網上報名及親自報名,並於檢定日期 10 天前截止報名。
3、 網上報名未附相關文件者,應於檢定開始二小時前完成所有程序。執行籌辦救生員檢定作業開班聯絡事宜。
4、檢定救生員游泳池30天前掛紅布條。
5、附近游泳池及附近大學專科學校及捷運站張貼招考海報及發簡章。
6、發文給附近大專院校招生簡章。
 
二、 檢定收費
 
1、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 500 元;術科測驗新臺幣 1000 元。
2、 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 500 元、 術科測驗新臺幣 2000 元。
3、 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200元;補發者,每件新臺幣500元。
前二款之檢定費用,已含應檢人個人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
4、 得一次繳清學科與術科檢定費用1500元、證照費200元,學科檢定不及格者不得參加 術科檢定,並退還應檢人術科檢定費用1000元及證照費200元。
5、 如檢定當天無法出席,將全數退還檢定費用共1700元(含證照費200元),但應檢人必 須自行負擔保險費用100元。
 
三、 資料登錄
 
完成報名後,本會專責人員應將報名檢定人員資料詳實登錄於各相關 期次資料庫內。
 
四、 收據發給
    報名人完成報名手續後,本會專責人員需開立收據。
 
五、 通知寄發  
 
    網路報名者,俟報名人員資料及證件核驗無誤後,本會專責人員以電子 信箱通知檢定須知等事項。
 
 
行政作業
 
一、名冊製作
1、 製作應檢人名冊,依男女分組及報名順序編制應檢人名冊(如附件 3)。
2、 應檢人名冊上最少應含應檢人個人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電子信箱、連絡電話等資料。
 
二、 陳報上級
1、 於預定檢定日最少 30 日前,函陳教育部體育署機關核備,敘明檢定日期、檢定場地、檢定類別,並請派督導長官蒞臨指導 。
2、於預訂檢定日 10 日前將應檢人人數、名冊、本會聯絡人、遴派擔任審甄名單、檢定場地、檢定時程表等資料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或其指定機關,確認督導長官明瞭相關事宜。
 
三、 文件製作
    
     本會行政人員負責檢定相關文書作業,含製作相關表單、報名單、切結書、筆試試卷、各式術科評分表等。
 
人員編組
 
一、 應檢人編組
本會應於檢定日 30 天前完成工作人員、審甄之編組,並於報名截止後 5日內完成應檢人員筆試編組,依男女分組、報名順序原則編號。
 
二、 工作編組
於檢定實施日 10 天前完成如下各工作小組,各組依職掌進行工作,各 小組於檢定任務完成後解散。
 
三、 各組任務
各組人數得視應檢人數多寡增減,分為報到組、場地組、器材組、 服務組、安全組以及錄影組。
 
1、 報到組(2 人以上)由本會執行團隊作業組負責,任務如下:
 
1) 負責檢定當日,應檢人報到、證照核對事宜。
 
2) 未先取得者之准考證核發。
 
3) 筆試結束後,帶領筆試合格須接續術科檢定之應考人至術科場地預備區交予相關審甄或負責人員進行各項術科檢定。
 
2 、場地組(2 人以上)由本會執行團隊行政組負責,任務如下:
 
1) 負責檢定場地設置事宜,含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場地;學科場地應為室內獨立空間,術科場地為游泳池,泳池須符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水深應達 1.8 公尺以上之規定。
2) 負責桌椅排置、各項指示牌製作及擺放,設立應檢人、審甄、督導長官等等人員之專區,場地組於檢定前應進行場地、環境安全等檢視, 並於檢定後完成場地復原之各項工作。
 
3、 器材組(2 人以上)由本會執行團隊公關組負責,任務如下:
 
1) 負責保管及供應學科、術科所需術科相關器材,如:假人、自動心臟去顫器、長背板等。
2) 準備大型游泳計時器,以利應檢人隨時可見自己的時間成績。
 
檢定器材如下: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必備器材:
 
                         ● 計時碼表(每一水道最少 1 具)。
                         ● 假人(每一水道 1 具)。
                         ● 急救安妮(最少 3-6 具)。
                         ● 教學用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每 1 具安妮配置 1 組)。
                         ● 浮水性長背板含頭部固定裝置(最少準備 2 組)
                         ● 急救箱。
 
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必備器材:
 
                         ● 計時碼表(每一水道最少 1 具)。
                         ● 急救安妮(最少 3-6 具)。
                         ● 教學用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每 1 具安妮配置 1 組)。
                         ●  水上標示浮標(每水道一組)。
                         ●  機動艇 4 艘(含預備艇 1 艘)。
                         ●  魚雷浮標 12 具。
                         ●  救援板 6 塊。
                         ●  浮水性長背板含頭部固定裝置(最少準備 2 組)
                         ● 急救箱。
 
4、 安全組(2 人以上)由本會執行團隊宣導組負責,任務如下:
 
1) 視泳池大小,依下列原則配置,泳池總面積小於 750 平方公尺泳池 應備合格救生員2 名,大於 750 平方公尺之泳池應配備合格救生員 3名,以維護檢定進行時水上安全工作。
2) 負責警戒救生員應隨身攜帶救生器材(如救援浮標)。
 
5、 錄影組(2 人以上) ,由本會執行團隊宣導組負責,任務如下: 錄影組負責檢定時實況精要錄製,術科檢定當時,應全程錄影存證。
 
6、 服務組 (2 人以上) ,由本會執行團隊作業組負責,任務如下: 負責除上述 5 組以外之工作。
 
 
 
四、 審甄編組
 
1、 就本會已核備之審甄人員依應檢人人數,以15名應檢人配制2位 審甄人員,每增加1-10名應檢人,再增加1名審甄人員。
2、 審甄執行檢定工作時,應穿著本會審甄制服並配戴名牌以利區別。
 
檢定及複訓測驗計劃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及其附件一辦理。
 
一、 報到程序
 
1、 應檢人應於規定時間報到,學科測試開始後即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參加該次檢定。
2、 報到時由報到組核實應檢人相關身分資料後即予編組,並重述說明檢定規定、環境場地介紹,及應檢注意事項。
 
二、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試卷製作
 
筆試試題應含下列科目:「是非、選擇」題型各25題,合計50題。
 
1、 救生概論。
2、 急救。
 
三、 游泳池救生員學科檢定
 
1、 先進行筆試,如應檢人過多,可分室辦理。
2、 筆試內容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命題,並分成最少 A、B、C試卷(各試卷製2份依署規定題目相同,次序排列調換),測試當天以抽籤決定,試卷分發前應以密封袋封存。
3、 應檢人應將准考證置於指定地方以便查驗。
4、 除筆試所需之文具及其他必要物品(如個人衛生用品手帕、衛生紙)外, 其餘均不得攜帶入場,違者視為筆試不及格。
5、 筆試時間
筆試時間為 50 分鐘,開始 10 分鐘後應檢人不得進場,未滿 30 分鐘 不得離場,違反本項規定視為筆試不及格。
 
四、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學科審甄人員及事宜
 
1、 每一筆試試場最少應有 2 位審甄,於開始前 15 分鐘進入試場即關閉 試場,進行環境、安全等檢視前置作業,應檢人於考試開始前 5 分鐘 開放進場。
2、 於不妨礙應檢人作答情況下,審甄須核對應考人身分證件。
3、 筆試期間除應檢人及相關負責審甄外,其他工作人員非因試務必要 及允許不得進入試場。
 
五、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學科閱卷評分
 
由學科審甄交叉閱卷,成績採百分法方式計算,70 分為合格,並於筆試結束 50 分鐘後公布,筆試及格者繼續參加術科檢定。
 
六、游泳池救生員術科檢定
 
1、 筆試成績公布後,如因筆試不及格而產生空號,即將筆試合格人員以由後一位往前遞補的方式重行編組,採男女分組、報名順序方式進行 術科檢定。
2、 由報到組負責將編組完成之應檢人帶至術科檢定場地交給負責人員。
3、 術科應檢人員進行術科檢定時須配戴本會所提供上有編號之泳帽,以 利識別及成績判定。
4、 泳帽於檢定結束後繳回。
 
七、 游泳池救生員術科檢定審甄人員及事宜
 
1、 原則以 15 名應檢人遴派 1 位審甄,審甄專責應檢人成績判定任務。
2、 其餘無關成績事宜,如假人擺置、隊伍管理等事務可由本會遴派專責 人員負責。
3、 審甄應依本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評分表(如附件 4)評分。
 
八、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評量內容、評分基準及檢測過程辦理機制
 
詳見附件 4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評分表,表上依術科檢定項目區分 為救生游法、仰漂踩水、假人拖帶、潛泳等四大項,每大項分為數小 項,有一小項(含)以上不合格者,即視為該大項不合格。一大項不及格 即視為術科不及格。
 
1、 救生游法(應於五分三十秒之內完成)
 
□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全程不得有手浮水道繩、池壁或踩池底休息。
□抬頭捷泳及抬頭蛙泳除出發後及轉身後前 15 公尺內可沒入水中
   外,其餘全程最少需保持口鼻在水面上。
 
2、 仰漂及踩水(各 3 分鐘)
 
□仰漂動作需達規定時間。
□仰漂為全身不動漂浮水中,及最少須口鼻露出水面。
□踩水動作需達規定時間。
□踩水最少須保持口鼻露出水面。
 
3、 50 公尺帶假人。徒手游泳 25 公尺,帶假人游泳 25 公尺,男子 1 分40 秒、女子 1 分40秒內完成。
 
□全程共 50 公尺,需於規定時間完成。
□游泳 25 公尺時,應檢人最少須浮出水面一次。
□帶起假人的水面地點,不得超過假人水底置放處 5 公尺遠。
□拖帶假人時最少須維持假人口或鼻在水面上。
□不得以扣住假人下顎或是頸部呼吸道處拖帶。
□救者應於假人前方實施拖帶。
 
4、 徒手潛泳 20 公尺
 
□潛泳距離達 20 公尺(距離以出發處至頭頂浮出水面處為準)。
□中途不可浮出水面換氣。
 
九、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及格標準
 
前述 4 大檢定項目及急救能力檢定項目等 5 大項均需合格,如有任一 大項不合格即評定為術科不合格。
 
十、 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試卷製作
  
筆試試題應含下列科目:「是非、選擇」題型各25題,合計50題。
 
1、 救生概論。
2、 開放水域安全常識。
3、 急救。
 
十一、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學科檢定
 
1、 先進行筆試,如應檢人過多,可分室辦理。
2、 筆試內容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命題,並分成最少 A、 B、C試卷,測試當天以抽籤決定,或是單雙排桌次採用不同試卷(題目相同次序排列調換),試券分發前應以密封袋封存。
3、 應檢人應將准考證置於指定地方以便查驗。
4、 除筆試所需之文具及其他必要物品(如個人衛生用品手帕、衛生紙)外, 其餘均不得攜帶入場,違者視為筆試不及格。
5、 筆試時間
筆試時間為 50 分鐘,開始 10 分鐘後應檢人不得進場,未滿 30 分鐘 不得離場,違反本項規定視為筆試不及格。
 
十二、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學科審甄人員及監考
 
1、 每一筆試試場最少應有 2 位審甄,於開始前 15 分鐘進入試場即關閉 試場,進行環境、安全等檢視前置作業,應檢人於考試開始前 5 分鐘 開放進場。
2、 於不妨礙應檢人作答情況下,審甄須核對應考人身分證件。
3、 筆試期間除應檢人及相關負責審甄外,其他工作人員非因試務必要 及允許不得進入試場。
 
十三、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學科閱卷評分
由學科審甄交叉閱卷,成績採百分法方式計算,70 分為合格,並於筆試結束 50 分鐘後公布,筆試及格者繼續參加術科檢定。
 
十四、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術科檢定
 
1、 筆試成績公布後,如因筆試不及格而產生空號,即將筆試合格人員以 由後一位往前遞補的方式重行編組,採男女分組、報名順序方式進行術科檢定。
2、 由報到組負責將編組完成之應檢人帶至術科檢定場地交給負責人員。
3、 術科應檢人員進行術科檢定時須配戴本會所提供上有編號之泳帽,以 利識別及成績判定。
4、 泳帽於檢定結束後繳回。
 
十五、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術科檢定審甄人員及事宜
 
1、 原則以 15 名應檢人遴派 2位審甄,審甄專責應檢人成績判定任務。
2、 其餘無關成績事宜,如假人擺置、隊伍管理等事務可由本會遴派專責 人員負責。
3、 審甄應依本會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人術科評分表(如附件 5)評分。
 
十六、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術科檢定評量內容、評分基準及檢測過程辦 理機制
     
詳見附件 5 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術科評分表,表上依術科檢定項 目區分為開放水域游泳、救援板救援、救浮標救援、救援艇救援等四 大項,每大項分為數小項,及格與否應依相關說明判定。
 
1、 開放水域游泳 300 公尺,8 分 30 秒內完成。
□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時間超過即視為不及格。
 
2、 救援板救援 300 公尺,8 分 30 秒內完成。
□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時間超過即視為不及格。
下列項目二項(含)以上不及格者即視為本大項不及格。
□救援板操作。
□救溺動作。
□救溺者上岸動作。
 
3、 浮標救援 300 公尺,9 分鐘內完成。
□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時間超過即視為不及格。 下列項目二項(含)以上不及格者即視為本大項不及格。
□器材使用熟悉度。
□接近溺者時,浮標傳遞動作。
□拖帶溺者時,有無隨時保護溺者。
□上岸動作是否正確。
 
4、 救援艇救援 300 公尺,6 分鐘內完成。
□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時間超過即視為不及格。
 
下列項目二項(含)以上不及格者即視為本大項不及格。
□船艇啟動及熄火動作。
□沙灘離岸動作。
□過浪動作。
□救溺動作。
□上岸動作。
 
十七、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術科檢定及格標準
 
前述 4 大項檢定項目及急救能力檢定項目等 5 大項均需合格,如有任 一大項不合格即評定為術科不合格。
 
急救能力評分要點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均須進行急救能力評估。審甄應依本會急救能力項目檢定評分表(如附件 6)詳實評分。評分表依動作分為20 個小項,採扣分方式,每題扣 5 分,滿分為 100 分,得分 70分(含)以上為及格。
 
評分標準如下
 
一、 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操作,均以半身或全身急救安妮為對象。
 
1、沒有先行環境評估以及建立急救空間。
2、未施行溺者意識評估:輕拍、輕捏、輕聲喊叫等動作或是動作不正確。
3、 沒有尋求後續支援。
4、 胸外心臟按壓位置不正確。
5、 吹氣式人工呼吸動作錯誤(口對口或是口對鼻)。
6、 吹氣時沒有觀察是否有效(觀察溺者胸部起伏)。
7、 沒有維持一個循環為 30 比 2 的按壓與吹氣比率。
8、 未達到 2 分鐘操作五個循環標準。
 
二、 異物哽塞處理
 
應檢人相互扮演救者及溺者。
 
9、 哈姆立克動作不正確
10、清理溺者口腔時未將溺者口鼻置於最下方。
 
三、 復甦姿勢
 
應檢人相互扮演救者及溺者。
 
11、將溺者由仰臥姿勢轉成復甦姿勢時,沒有保持溺者頭部、頸部、上半 身成一直線。
12、呈復甦姿勢後,沒有保持溺者口鼻暢通及置於頭部下方處。
 
四、 自動心臟去顫器操作
 
使用教學用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
 
13、沒有確保溺者、操作地面及救者的乾燥。
14、自動心臟去顫器貼片未正確貼妥。
15、未依照自動心臟去顫器自主操作時所下的指令。
16、依指示電擊時,仍有人員(包括救者)碰觸溺者。
 
五、 水中頸脊椎受傷患者處理
 
應檢人相互扮演救者及溺者。
 
17、以正確之頸脊椎受傷溺者翻轉動作將面部在水中的溺者轉成面部在水面上。
18、置放長背板時,未保持溺者頭部、頸部與上半身成一直線。
19、搬運時,溺者掉落或長背板掉落。
20、未能正確使用快卸蔻將溺者穩固扣於長背板上。
 
成績公布
 
一、 現場公布
 
1、 筆試成績於結束 50 分鐘後在現場公布,及格者隨即參加術科檢定。
2、 術科成績於術科檢定結束 50 分鐘後在現場公布。
 
二、 網站公布
 
檢定後三天內,將檢定合格名單公布於本會網站檢定業務專屬頁面。
            
三、書面通知
 
於檢定結束後,七個工作天內寄發書面通知或以電子信件通知。
 
     
 
審甄人員選派運作計劃
 
一、 審甄資格
 
1、 本會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聘任審甄執行檢定審甄工作,審甄人員除 無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不得擔任外,並須符合下列資格:
 
救生員檢定科目審甄資格表
    學科 學歷 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資歷(應具備資 格之一) 1、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具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 5 年以上經歷者。
2、具備大學助理教授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3、相關專業科目領域具有博士學位者。
4、曾擔任我國或外國救生員檢定考試(測驗)評審者。
    術科 學歷 具高中以上學歷
  資歷(應具備資 格之一) 1、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而具有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 5 年以上經歷者。
2、具備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且擔任相關運動專長訓練課程之現任教師者。
3、曾擔任國家救生代表隊執行教練且有優良表現者。
  備註 擔任本辦法規定審甄工作者,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迴避處理而不得參與自己帶訓學員之檢定作業。
 
2、 遴選標準
由本會審查小組依個人條件擇優遴聘。
3、 擔任審甄同意書
審甄人員均須具結願意擔任審甄同意書(如附件 8)並繳交協會存查。
4、 授課同意書審甄人員擔任授課須先簽結授課同意書(如附件 9)
5、 審甄任期
本會審甄人員任期為一年,屆滿得連續聘認之。
6、 本會應將審甄人員資料及救生簡歷製冊(如附件 10)備查,除公布於本 會網站,並報陳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合格救生員資料建檔及管理計劃
 
一、 證照申請
 
1、 同時通過筆試及術科檢定應檢人,可於現場辦理及完成相關救生員證照申請,或於檢定結束後 14 天內至本會指定地點申辦,逾期不予受 理。
2、 本會應於檢定結束後 7 天內並同成績通知寄發應檢人報名表上所載 聯絡地址,並告知證照辦理事宜。
 
二、 證照費用
 
其屬初發或換發者,每件(次)新臺幣 200 元。其屬補發者,每件(次)新臺幣 500 元。
 
三、 證照效期
 
救生員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持證人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二十四小時以上複訓專業訓練,測驗成績合格者,得以由本會依規定換發新 證,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未接受在職專長訓練者,原有證照於期滿後失效。
 
四、 證照換補
 
救生員證有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之單位申請 補 (換)發。換補辦法如下:
1、 填妥補(換)申請書。
2、 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滅失、遺失或毀損相關證明文件。
4、 切結書。
5、 二吋相片二張。
6、 繳交證書補(換)發證費用新臺幣500元。
7、 其他經教育部體育署指定證明文件。
 
五、 證照撤銷
 
救生員若有違反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具有實據者,本會得依規定廢止或撤銷其證書,並函告其他受認可單位及主管機關。
 
 六、 證照樣本
   
證照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相關規定製作,其基本樣式如附件 7, 應分別製作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與開放水域救生員證書。 
 
成果核備
 
一、 本會應於檢定結束後 14 天內將檢定合格人員製冊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存查。
二、 於檢定結束 14 天後將檢定合格人員相片及姓名公布於本會網站救生員授證觀禮辦法專區。
 
 
 
1)審甄管理計畫﹝包含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處理機制等﹞。
  1.經本會聘任合於審甄人員資格之人員擔任審甄工作者,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 定,在執行勤務時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各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協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甄人員,對 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並由審甄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審甄人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審甄人員所屬機關依職 權命其迴避。
  3. 審甄人員必須秉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照授證檢定簡章及招考作業計畫,執行檢測作業。
  4.審甄人員執行檢測作業時,若有違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之舞弊或作業疏失情事者,依其過失 情節之嚴重性,處以記過或記缺點之處分;三次缺點累計為一小過,三次小過累計為一次大過, 累計達三次大過者則予以除名不再聘任為審甄人員。
  5.審甄人員表現優良者,依其優良表現之情節給予記嘉獎或記功之鼓勵;三次嘉獎累計為一小功, 三次小功累計為一次大功,累計達三次大功者則報請本會理事長給予頒獎鼓勵。
 
(2)各項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規範。
一、共同資格條件:
本會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 救生員證照
  2. 救生教練證照
  3. 接受志工訓練具有志工證
  4. 游泳裁判證
  5. 游泳教練證
  6. 本協會會員
  7. 品性端正者
  8. 定期接受進修教育訓練
二、各項專業資格條件
   1.秘書組:需具備電腦文書處理、網頁設計與維護之能力。
   2.安全組:具備合格救生員證照一年以上,並有實際擔任泳池救生員或海濱巡防駐站之經驗。
   3.錄影組:具備操作錄影或攝影器材,以及影像檔案數位化管理之能力。
   4.醫護組:需具備緊急救護之處理能力或具備護士、護理師或醫師證照者。
 
(3)檢定現場工作分配
1.檢定授證工作流程、工作人員:
(一)檢定前
公告檢定(日期、時間、地點)、報名、考場佈置(筆試考場封場、術科考場作業)。
 
(二)檢定時
1、學科:
(1)筆試場(20應檢人以上-40應檢人以下:2位審甄人員)
(2)核對准考證、發卷、收卷、封卷。(3)閱卷、登錄成績(網站及考核表)。
2、術科:
(1)游泳池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表及網站)。
(2)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人員:核對准考證、分組(10:1)、檢定、登錄成績(考核表及網站)。
(3)術科檢定場地器材佈置:A、專組人員依本辦法之檢定標準佈置場地。B、檢定器材運 送、掌控、清點及回收、清洗、保養。
(4)安全維護人員(護士、水上救生員及救護車)。
(5)錄影工作人員。
 
(三)檢定完成:核對檢定、合格公告(網站)、建檔及製發救生員證。
     
                                    工作人員分配表

組別

工作項目

人數

備註

秘書組

公告檢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檢定完成:核對檢定合格公告、建檔及製發救生員證

1人以上

 

報到組

負責檢定當日,應檢人報到、證照核對事宜

2人以上

 

場地組

負責檢定場地佈置事宜,含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場地動線規劃

2人以上

學科場地應為室內獨立空間,術科場地為游泳池應達1.8公尺以上

器材組

負責保管及供應學科、術科所需術科相關器材

2人以上

如:碼表、假人、AED、長背板、安妮、救生板、魚雷浮標等

安全組

安排合格救生員,以維護檢定進行時水上安全工作

2人以上

 

錄影組

檢定時實況精要錄製,術科檢定當時,應全程錄影存證。

2人以上

 

服務組

現場準備茶水

1人以上

或臨時機動

審甄組

遴選擔任該期的審甄工作,應穿著本會審甄制度並配戴名牌

以15比2之比例
(至少4人以上)

 

醫護組

輕微外偒緊急處理,連絡救護車、準備急救箱

1人以上

建立檢定現場附近醫療單位的電話及地圖
      注意事項:
      檢定前一星期,由總幹事通知各組準備事項及統籌一切。
 
(4)進修教育辦理情形
 
1、 本會審甄具義務參加本會所指定年度之新技術、政令之研習。
2、 本會審甄每年應提出相關水上安全之 500 字以上文章一篇。
3、 本會得對本會審甄進行考評,以作為續聘依據之一。
 
(5)教練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救生員班每期設總教練一人,副總教練二至三人,管理教練暨授課教練若干人,負責完成該班期訓練、管理、安全等事宜。
         
A.資格能力:
管理教練:教練班結業,經救生員班16小時實習合格,取得教練資格者
授課教練:取得各專長教練資格,始得在救生員班就專長擔任授課。
副總教練:必須擔任過救生員班管理教練三次以上,並取得兩項專長教練資格於救生員班擔任其持有專長授課者。
總教練:擔任救生員班副總教練三次以上及取得七項專長證照(海浪、激流、靜水、基本潛水、急救、競賽、游泳)之1/2以上專長證照。
                      
B.管理方式:
總教練、副總教練、管理教練及授課教練均須具有本會救生教練資格,由本會或承辦訓練單位推薦,須於開訓前報請本會核備。
 
 
 
(6) 審甄人員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A.資格能力:
1、學科
(1)學歷: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2)資歷(應具備資格之一)
(A)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具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經歷者。
(B)具備大學助理教授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C)相關專業科目領域具有博士學位者。
(D)曾擔任我國或外國救生員檢定考試(測驗)評審者。
2、術科
(1)學歷: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2)資歷(應具備資格之一)
(A)取得救生教練證照後而具有實際從事指導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經歷者。
(B)具備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且擔任相關運動專長訓練課現任教師者。
(C)曾擔任國家救生代表隊執行教練且有優良表現者。
(D)曾擔任我國或外國救生員檢定考試(測驗)評審者。
B.管理方式:
總教練、副總教練、管理教練及授課教練均須具有本會救生教練資格,由本會或承辦訓練單位推薦,須於開訓前報請本會核備。
 
審甄人員名冊

編號

姓名

                       學經歷
       

1

 


劉雪筠

  台灣大學法律碩士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C 級救生裁判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A 級游泳裁判、B 級游泳教練
律冠法學研究中心  律師
財團法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  理事長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2


莊廷文

中原大學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C 級救生裁判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裁判、教練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財團法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臺灣慧行志工黨副主席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秘書長

3


楊玉春

 

  高中資歷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教練、救生艇駕駛、救生裁判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B 級游泳裁判
誼來(莆田)珠寶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樺興企業有限公司董事、善財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財團法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財務長、董事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4

   

 
簡意鴻

國立政大附設空中行專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裁判
台灣國際身心障礙游泳教練
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台北女子看守所教誨志工
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秘書長
國際生命線臺灣總會顧問、台灣台北戒治所外聘教師
新北市觀護協會、關懷社會協會常務理事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5

 


張龍旺

省立高雄高工畢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裁判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C 級水上救生競
賽裁判、 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2007 年國際唐氏症游泳邀請賽裁判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慧行盃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暨國際邀請賽主任委員
     

6


呂百合

聯合工專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C 級水上救生競賽裁判、  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裁判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民間救災人員
全昌堂中醫院行政專員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專員
       

7


簡委慶

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慧行志工救生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國家級 游泳裁判、游泳教練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理
臺北縣板橋市新埔國中教學組長、
臺北縣國教輔導團社會科輔導員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新埔國中教務主任、教師會理事長
     

8


張端瑜

  大學
榮獲圖書美術編輯金鼎獎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游泳教練、教練指導
藝術家雜誌社美術編輯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9

  
林昱賢

  長庚醫學院  萬芳醫院醫師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教練、裁判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總教練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10


鄭龍蛟

高中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教練證、B 級救生裁判、 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裁判、B 級游泳教練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民間救災人員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海揚食品有限公司廠長
寰一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11

 


曾永安

高中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充氣式快艇救生駕駛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教練、B 級教練、C 級
救生裁判、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國家級運動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裁判、教練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金泓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12

 


呂理政

大同大學電機系
中華民國救生協會救生教練、裁判、IRB 駕駛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A 級裁判、B 級教練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東元電機美洲區海外客服主任(現職)
慧行盃全國分齡錦標賽暨國際邀請賽總幹事
慧行盃救生游泳、身心障礙游泳錦標賽裁判長。
       

13

 


黃建國

大專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教練、救生裁判、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證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教練、裁判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鍾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總務組組長
     

14


向樹根

大學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救生裁判、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教練、A 級裁判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15


黃震雄

國立體育學院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C 級游泳裁判
地政士證照
體育教師證
PADI 救援潛水證照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桃園分會救生教練
中壢市新明國小游泳教練
喬富代書事務所負責人
中壢高商體育教師

16


楊佳惠

台東師院兒童文學研究所
國民小學教師資格(小字第八九零五八五三號)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裁判、B級教練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救生教練、B級裁判、
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曾任新竹市立三民國小代理教師,曾任桃園縣立大坡國小、 桃園縣立北湖國小專任教師,曾任桃園縣國民教育教學輔導
團語文領域兼任輔導團員
現任桃園縣立北湖國小教師兼任教務組長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17


黃淑芳

教育碩士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救生員、救生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游泳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游泳裁判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水上救生競賽裁判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救生快艇駕駛證
中等學校國文科教師證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18


高人傑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證
新天地游泳池 泳訓班  教練
平鎮市立游泳池 泳訓班 教練
中央集保儲務公司 專員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計畫助理

19

 


楊淑而

專科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級游泳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A級游泳裁判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游泳協會救生教練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克緹國際業務協理

20


李瓊安

高中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教練、C 級水上救生競賽裁判
、充氣式救生快艇駕駛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B 級游泳教練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A 級游泳裁判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民間救災人員
本會救生教練、游泳教練、游泳裁判 
寰一實有限公司負責人
 
 
 
參、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1)說明規劃辦理檢定所使用之游泳池場地或開放水域地點。      
檢定場地準備
 
一、 學科場地
 
1、 學科場地應為室內獨立空間。
2、 學科場地應有合宜桌椅、書寫板等設施。
3、 非本會之場地需先取得使用同意書。
 
二、 術科場地
 
1、 游泳池
 
1) 游泳池最低標準為其總面積最少需為 375 平方公尺。
2) 泳池水深應達 1.8 公尺以上。
3) 泳池最少應備有救生圈或救生繩、救生鈎及急救箱設備。
4) 非本會游泳池應先取得使用同意書。
2、 開放水域
開放水域檢定場地須為正式或曾開放為海水浴場且現況及環境良好無安全之虞場地,或是現行政府部門公告開放之開放水域,其水域由水邊至目標處至少應有200 公尺中間無障礙物之直線水域距離,水深需可供機動艇艇、救援板等檢定必須器材之操作。
 
(2)檢定器材數量及使用管理情形。
裝備器材數量表

器材名稱

數量

保管人

安妮(CPR)

5個

器材組

救生衣

100件

器材組

魚雷浮標

100件

器材組

救生板

5塊

器材組

長背板

3具

器材組

假人

6個

器材組

碼表

10個

器材組

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AED)

2台

器材組

救生圈

2個

器材組

急救箱

2個

器材組

救生繩

12條

器材組

沙灘車

3台

器材組

水上摩托車

1台

器材組

       
器材使用管理:
1.由器材組保管,檢定前五天提出申請表(附件),以利作業,檢定後最慢隔日歸還。
2.請妥善使用、保管,若有毀損請確實修復再行歸還,或新購同款器材歸還。
3.每3個月檢查維修。
 
 
本會自訓
 
為確保游泳池救生員及開放水域救生員之品質,本會得自行依規定招 訓各類檢定訓練
班,集訓符合條件且願接受訓練者實施檢定前訓練,其辦法如下:
 
一、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訓練班
 
1、 參加本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訓練班者,需符合以下三項資格:
 
1)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男女不拘。
2)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願遵循且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及志願接受本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訓練,立有志願參加訓練切結書者。
3) 參加者須能通過於六分鐘內以捷泳及蛙泳二式游完 200 公尺及潛泳一 口氣超過 15 公尺之入訓測驗。
 
2、 訓練課程及時數
 
本會自行招訓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訓練班訓練時數 40 小時,課程及時間 配當表詳如附件 11。
 
二、 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訓練班
 
1、 參加本會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訓練班者,需符合以下三項資格:
 
1)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男女不拘。
2)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願遵循且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及志願接受本會游泳池救生員檢定訓練,立有志願參加訓練切結書者。
3) 持有檢定合格之游泳池救生員證。
 
2、 訓練課程及時數
 
本會自行招訓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檢定訓練班訓練時數 32 小時,課程及 時間配當表詳如附件12。
 
在職專業訓練
 
一、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 本項在職專長訓練均需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始得實施,最少訓練時數為 24 小時。
三、 參加人員需持有教育部體育署認可單位核發有效救生員證照。
四、 完成報名手續及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可參加訓練。
五、 游泳池救生員及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在職專業訓練課程表(如附件 13)。
六、 全程參加,期末測驗成績合格持有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換發新證。
七、 訓練結束後 14 天內,本會應將合格人員造冊送陳教育部體育署指定機關存查。
 
修訂程序
 
本實施計畫書應依最新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修訂,其餘未盡事宜得經 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