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抓頸拋池 害少年癱瘓

本篇文章圖片轉載自 101.03.16 蘋果日報【記者 鄧玉瑩╱台中報導

十五歲吳姓少年三年前到台中市東勢游泳池,欲從跳水台跳水,救生員楊宗霖明知泳池嚴禁跳水,竟從後捉握少年頸部、後腰褲頭並說:「這樣跳水出去可以比較遠哦!」使勁拉甩吳拋入水中,致吳頭部撞擊游池底部頸椎骨折,四肢癱瘓至今。台中地院昨判楊男、楊父、泳池三名僱主須連帶賠吳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元。

嘆「改變不了事實」

吳男昨受訪時癱坐輪椅,得知判決後無絲毫喜悅,他說:「這又怎樣?就算真的拿到(賠償),也改變不了我變成這樣的事實。」並感慨:「以前喜歡運動,打網球、籃球、游泳,現在前途不知在哪裡。」楊男原就讀台中體育學院,已被依重傷害罪判刑一年,去年底入監。

證人良心不安吐實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吳姓少年和救生員楊宗霖(十九歲)等人原在東勢游泳池邊聊天、暖身,該池兩端水深僅一百二十五公分且貼有嚴禁跳水標語,楊見吳隨後站在其中一端跳水台上準備跳水,竟上前捉握吳的頸部、後腰褲頭說:「這樣跳水出去可以比較遠哦!」使勁拉甩吳拋入池中,吳頭朝下落水,後腦勺、頸椎撞擊池底,造成頸椎骨折、四肢癱瘓。
楊宗霖到案後否認將吳甩到池內,而目擊證人警訊時原稱被害人自行落水,但在法院審理時供稱,因楊父及泳池業者曾到家裡關心,他害怕而說謊,後來良心不安才說出實情。
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楊宗霖犯案時未滿二十歲,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楊父,以及僱用楊的東勢區公所泳池委外廠商三人,都應負連帶賠償,須賠付吳姓少年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精神慰撫金等共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