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有效期及換(補)證實施辦法
壹、證照管理規範:
(一) 證照效期:救生員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失效。持證人於期滿前向本會申請累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在職專業訓練,測驗成績合格者,得以由本會申請依規定換發新證。
(二) 救生員若有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本會得廢止或撤銷其證書,並函告其他受認可單位及主管機關。
貳、在職專業訓練(複訓)課程、換證實施辦法:
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因本辦法對救生員管理或救生技術更新,而必須複訓者。
三、填具報名表或複訓(換證)申請表
四、檢附本計畫書之切結書。
五、持有體育委員會認可單位核發有效救生員證照。
六、繳交複訓費。
七、依體委會所訂之救生員證類別,持證人可就近參加本會所屬各縣市分會或單位所舉辦之救生員訓練班,一次完成或累計24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課程。
八、在職專業訓練課程表(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如附件七)。
九、測驗成績合格持有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換發新證。
十、複訓累計完成表
參、證照遺失或滅失:
救生員證有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之單位申請補 (換)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滅失、遺失或毀損相關證明文件。其無者,得免附。
四、切結書。
五、二吋相片二張。
六、證書補(換)發費用收據。
七、其他經體委會指定證明文件。